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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二、业务描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三、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四、办理材料: 1.《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1份 2.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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