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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经营不下去,需要办理破产注销税务登记,在做破产清偿时是否可以将员工工资优先于税款来处理? 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企业破产清偿时应按照员工工资优先于税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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