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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纯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2.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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