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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海南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逾期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属于首次发生会罚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的通知》(琼地税发〔2015〕161号)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首次发生,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再次发生,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三次以上发生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
因此,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如属于首次发生的,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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