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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企业会计问:我单位为假期到企业实习的大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请问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职工薪酬的范围”指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同时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实习生购买的保险如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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