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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想请教个事情,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央企,今年三月完成了分立重组,一家分成两家,存续一家,新设一家,过去五年亏损金额比较大,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是由存续公司部分产生的亏损,财政部的人提醒我们或许应该到税务做所得税抵减的分立重组备案,我们认为应由存续公司享受未来所得税的亏损递减,与新设公司关系不大,自然新公司也不会继承亏损,这种情况我们还需要做备案吗?还有什么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东西呢? 答:这个问题可以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包括分立……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第二款: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变更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需要区分是否按特殊性重组业务处理分别按规定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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