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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公司拟建设一条生产线,后因情况变化,转给控股公司建设。公司前期投资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预付工程款等准备以借款形式转给子公司。请问,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生产线调试期投入的原材料等可进工程投资,但进项税可否抵扣?若调试期生产出合格产品,是否应将收入冲抵投资并缴纳增值税?
答:1、关于转让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征收流转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将在建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2、关于调试期原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原材料用于生产线调试,无论产出合格产品还是废品,均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将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生产线调试期投入的原材料等可进工程投资,但进项税可否抵扣?若调试期生产出合格产品,是否应将收入冲抵投资并缴纳增值税?
答:1、关于转让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征收流转税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将在建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2、关于调试期原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原材料用于生产线调试,无论产出合格产品还是废品,均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将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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