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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信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是否都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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