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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出租车公司,汽车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包括商务租车、婚庆用车及旅游包车等长期或短期的汽车租赁;二是汽车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出租,不配备驾驶人员,车辆交给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时下非常流行的自驾出游租车。请问,汽车租赁应当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由此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如果是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劳务,如果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则应当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提供运输劳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当按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财税[2013]106号文同时规定,对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当按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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