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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公路客运运输企业,企业经营模式为单车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制,承包者按经营线路、预测的经营效益、客流量上交固定的承包费;以我司名义对外经营,经营风险由我司承担;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我司核算。税务检查时指出我司承包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内部承包不用交营业税的第三个条件,所收承包费需补交营业税,请问内部承包费不用交营业税的第三个条件“出包方与承包方利润分配是以出包方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是如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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