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我公司(中外合资)从事土地一级整理,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整理完后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再通过招拍挂出让,政府支付我公司高于整理成本的转让金。请问:
1、我公司该行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是否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该开发行为。
2、该土地整理后转让行为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吗?有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及减免税规定。
答:您好!
1.进行土地一级整理,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应该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核算的。
2.从您的信息可以看出,您单位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一级开发的,开发后,转让,也就是生地做熟之后必须再转让给政府,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是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经查询,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减免税规定。
- 上一篇:外购植物先种植再销售是否免税
- 下一篇:租赁国外公司的飞机在国外用涉税问题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