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 我公司对一些关系单位送“抵用券”,可以以券上的金额从我们的店里拿商品请问:(1)拿走的商品是否要纳增值税?(2)还要扣客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1)这是一种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问: 接上一问:如果是送本单位职工“抵用券”,职工可以以券上的金额从我们的店里拿商品,本公司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
答: 您好!这属于职工任职取得所得,要依法并入工资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上一篇:几种交通补助方式是公司经费还是工资
- 下一篇:工程的建设方可代扣承包方营业税吗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