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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现金券,顾客可以凭现金券去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商场购物,商场不提供发票给顾客,由商场根据现金券消费情况提供发票给我单位。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是否要按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上述所指的“现金券”不属于货物,因此,你单位给予顾客现金券的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问: 请问支付现金券,是否计入财务费用?
答: 您好!现金券的使用,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
现金券为营业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处理,发出时可以不作帐务处理,只备查登记,收回现金券抵顶一定的销货款时。
借: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
现金
贷:应缴税金-销项
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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