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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外资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可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每年都有计提,但不知该怎么使用,还有职工教育经费,1.5%还是2.5%呢?适用哪些企业,怎么使用可以合理避税?
我公司是制药企业,要研制新产品,财税[2006]88号的第二条所说的2.5%是否适用我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你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不能按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但如果有实际发生职工福利类费用,可以在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问题,根据国发[2002]16号文和财建[2006]317号文的相关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经费应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如果你公司要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其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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