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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与A单位有债务往来,A单位用车辆抵偿我单位债务,我单位以什么作为入帐依据?需交纳相关什么税费吗?同时我单位将该车辆连同一些机器设备,房屋,其他车辆与B单位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房屋、机器设备,交易过程中我单位涉及哪些税费,对方单位又涉及哪些税费,帐务如何处理?记帐依据是什么?
答:你单位取得A单位用于抵债的车辆,应凭其开具的普通发票入账。A单位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方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你单位将上述抵债车辆连同机器设备、房屋等与B单位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你单位和B单位都应向对方开具销售发票,双方取得发票入账。在税务处理上,你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应将上述交易分为销售资产和购进资产两项业务来处理。具体涉及税种如下:换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涉及增值税,依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财税[2002]29号文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但如果你单位取得上述抵债车辆后未使用直接换出的,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涉及车辆交换的双方还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换出房屋的,涉及到营业税(税率为5%)、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换入房屋的,涉及到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非货币性交易确认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上述业务涉及的具体账务处理,由于不属于税收问题,这里我们不便进行解答。您可以到“会计实务咨询”板块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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