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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目前在舞阳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半的工程,我公司按规定在地税局办理了外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并报工程地税务局。当地国税局认为该工程超过180天应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当地国税局的做法正确么?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豫地税函[2005]第191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的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在施工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接受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第254号)规定:“建筑企业到机构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县级市)以外地区施工,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企业,必须根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税预缴期限,于月份(季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工程项目已纳入所得税申报管理的证明。对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局要求你公司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以上述规定为依据的,因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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