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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用于开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依据的是哪个文件?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从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除了保留省级税务机关对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外,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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