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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您好:个人转让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出台以后,个人住房5年以后买卖怎样交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文件是对个人转让房屋缴纳营业税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转让房屋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执行。该文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却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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