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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收取的押金要先缴纳营业税,那么本年度的营业税金与营业收入是不配比的,押金的营业税税费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在税前扣除?该如何调整?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应遵循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出租方收取押金缴纳的营业税是与其取得押金收入相关的税金支出,因此这部分营业税额可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取得的押金收入也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续问:收取的租赁押金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如果按老师所说作其他收入,账务如何处理?
答: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价外收费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会计上不对收取的租赁押金确认收入,作为“其他应付款”管理是合理的;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这部分押金要作为价外收费缴纳营业税,同时还要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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