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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的企业是独立法人,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的企业取得的是营业执照,请问二者在税收管理上有何区别?物业管理公司内设餐厅,可以对外开具发票,内容为会议费吗?
答: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体工商户核发该种执照。税法没有针对这两种营业执照区别管理的规定。
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应如实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为会议费名不符实,是不可以的。
问: 那么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应单独进行纳税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应在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76号)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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