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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租赁房产一次性投入的装修费,原采用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因租赁期提前终止,可否将未摊完的费用在终止期末一次性计入成本,可否作纳税扣除?有关的依据文件?谢谢。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租赁房产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则相应的装修费应在实际租赁期内摊销完,因此,剩余未摊销的装修费应在合同终止当年计入当期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这一问题,国家虽没有专门规定,但有的地方作出了明确。如《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石国税税便函[2006]12号)第5条规定:“纳税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原则上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如在租赁未到期之前进行了搬迁,其剩余未摊销的部分可在搬迁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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