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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请问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是是怎样确定的,商业连锁超市与工业企业的实际税负有什么不同,全国是否一致的,广州市的情况怎么样?谢谢!
答: 实际税负,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用相对数表示,是税额占税基数量的比重,即税收负担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附件2中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第三条规定:“考虑到地区差异,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以地市为单位确定,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不分区县,直接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确定。”
税法中没有明确企业的税负必须要达到多少,企业只要依法纳税就可以了。地市税务机关确定的税负是其内部数据,因此未见到广州市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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