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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从企业领取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上述情况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上述17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如下:
2006年北京市甲厂职工王某在此厂工作15年后被解聘,取得一次性补偿12万元,单位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王某实际取得收入120000元
2.如果北京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15600元3倍工资=15600×3=46800(元)
3.超3倍工资部分计税应纳税额={[(120000-46800)÷12-1600]×15%-125}×1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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