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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税法规定标准内计提的工会经费已列支,但还没有上缴工会,所得税汇算期间不让扣除,让我做纳税调增。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由于你公司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未上缴工会,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让你公司做纳税调增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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