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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请问: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前年度还操作过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与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操作上有什么区别?
答: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退增值税及抵免企业所得税二项优惠,这里本身不存在重复。举例简单说明:某外商投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万,同时支付增值税17万,即该企业总计付出117万购买了该项固定资产,假定该设备符合退抵税优惠的条件,那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17万的增值税,那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变为100万,然后100万的40%可以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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