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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怎样进行扣除?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支付利息国家有何规定?若年底未付,计算所得税是否不能扣除?若付出利息,是否要代扣利息收入所得税?
答:首先,对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业应对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期间费用和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其次,对于计入期间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借款来源,再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原因、使用、付息办法等比较复杂,其利息的所得税的处理也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因此符合规定额度已计提应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实际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如果纳税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在房地产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从关联方(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支付其他企业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是支付给个人借款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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