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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收取客户违约延期付款利息80万元,对这笔利息收入,该公司是应向地税申报营业税,还是向国税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国税部门申报增值税。对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做了明确的解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该公司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应按该公司所适应的增值税税率,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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