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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份合作制企业年终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给员工股东的股金,即配送股权,既非股息,也非红利,是否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对已进行身份置换的员工股东年终分配的红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红利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它红利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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