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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经常会聘用一些临时工。04年税务部门对我单位进行检查,说我单位支付给这些临时工的工资应该按“劳务”代扣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不是很理解。请问专家,我单位聘请是员工,按规定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但税务部门为什么要按劳务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现在各地税务管理的规定,对于单位聘用的一些临时员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这么一个通行的作法:如果单位与临时工签有劳动合同,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单位与临时工是劳务合同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各地的执行中,大多的税务部门是以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三险一金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所以请贵单位按上述的相关规定,判断这些员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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