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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制造企业,2003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
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即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文件规定: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据此规定:该私制造企业可以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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