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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企业03年12月底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04年1月份的,请问该企业适用旧退税率还是新退税率?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第七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准。”因此企业不管采取任何贸易方式和使用任何运输工具办理货物报关出口一律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确认的“出口日期”为准,国税部门按海关确认的出口日期办理退税审核工作。
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未离开国境(包括在监管仓、保税区内)的货物,将按2004年新的退税率执行。该企业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04年1月,所以按照新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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