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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集体商业企业,两年前由于经营亏损,大多数职工下岗了,单位里只剩下几个留守人员。为了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单位领导决定将公司沿街的十几间门面房以及现有的柜台全部承包给本单位的下岗职工,让他们自己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自主经营。同时,公司每月每间房向承包职工收取300元的管理费、200元的利润。最近,地税局的同志来检查工作,要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润依法缴纳营业税。
问:该公司向本单位职工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润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向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得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单位向单独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职工收取门面房及柜台等资产的管理费、利润,应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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