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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某市一工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约定由我方送货,但只能取得由地税局开运费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并要求同时提供相关法规文号。
答:一般企业认为只要与购入货物一同取得的运费发票即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企业的这种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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