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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关于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在向租赁业户收取赞助费的同时,向其提供了租赁劳务,则该赞助收入属有偿所得,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向每位新入市场的业户收取赞助费,不交赞助费就不让业户承租柜台和摊位,而且退租时不退赞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A公司收取的赞助费符合劳务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因此,该赞助收入不同于普通的接受捐赠,应该作为该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赞助费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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