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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开办专门提供快递业务的服务部,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申报纳税?还是应当比照邮政局EMS(特快专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适用3%的税率?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个人从事快递业务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范畴,适用何种税目、税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提供快递服务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申报纳税,而不适用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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