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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如何处理,有何惩处规定?
答:纳税人遗失发票,应于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及时在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遗失发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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