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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税款的缴纳地应在经营地还是机构所在地?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证明而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国税发[1995]087号通知,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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