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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自有资产、抵债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金?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银行无论处置自有不动产还是抵债的不动产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银行处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或者货物,财税字[94]026号以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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