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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羊毛地毯厂2002年1月向法国出口了一批羊毛地毯,由于远洋运输中出现了一点小差错,致使该厂到2002年11月份才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当该厂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出口“免抵退”税时,当地国税机关却以其出口货物已经超过了6个月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
问:清算期内能否办免抵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对这一问题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另外,《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第一条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清算期”即一个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期。因此,该厂1月份出口的羊毛地毯,因一直未能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所以应在6个月后按内销货物先行计算征税;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只要是在2003年3月31日前,就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即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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