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某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将2002年8月收到的一笔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所得4万元,与办案收入等一起并入事务所的经营收入。税务机关稽查人员认为该笔所得应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
- 上一篇:销售回扣能否税前列支
- 下一篇:有关政府无偿拨款的账务处理?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