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 上一篇: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
- 下一篇:如何确认商品交易中的收入实现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