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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是一行政事业单位。2001年8月,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发现“其他收入”项目中2000年收取的2.5万元仓库租金,要求该单位补缴房产税,还要罚款,加收滞纳金。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户和公务用房。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该行政单位自用房产属于免税范围,而出租的房产则超出了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范围,不具有“自用”性质,不属于免税房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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