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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脑公司。今年5月初,因该公司未将银行账号向国税分局报告,被责令于5月底前改正,并被处1000元的罚款。6月10日,A公司会计王某到国税分局换领发票时,被告知暂时不能购买,理由是该公司未向国税分局报告银行账号,也未缴纳罚款。请问国税分局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外,新《税收征管法》还规定:纳税人应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A公司被国税分局处罚后,既没有及时向国税分局补报银行账号,又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应属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
因此,国税分局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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