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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于2000年12月人均发放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地税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指出我单位没有将其与当月工资合并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责令我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有道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又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据此,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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