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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民政福利企业,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均不能按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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