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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大批农副产品用于产品生产。有关政策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把农副产品收购和初加工从公司分立,单独经营,然后把初加工的产品卖给我公司,从而使分立的公司免征所得税。以上处理是否可行?
答: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从事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从1996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1997年11月28日财税字[1997]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有农垦企业1997-1998年度要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11月16日国税发[1999]214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将从事的农副产品收购和初加工及农副产品收购和初加工从公司分立,单独经营的行为都不再享受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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