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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10月底,本地国税局在我厂进行检查时,对我厂开具的自制销售联单上注明的折扣额不予认可,要求补缴这部分增值税。对这一决定,我厂很不理解,税法上不是说“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为什么还要我厂补缴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严禁企业私自印制。只有正式发票并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你厂开具的销货联单不属于正式发票,上面注明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折扣金额部分的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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