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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确定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取得的不动产实物补偿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采用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的方式合作建房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确,“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当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分得一定面积建筑物时,双方各自发生了受让、出让的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对其不论是否已办理产权证,甲、乙双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天。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并计缴营业税,待房屋产权确认转移时,可根据结算实际发生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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