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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饮食连锁店,为营业税纳税人。我们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客人只要购买食品加一定金额可购买玩具,或客人购买某种食品套餐,该套餐除有食品外,还有玩具。请问该行为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你公司的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你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你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收入合并在一起,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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