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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建工程中交付使用前,试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其所耗的原料可否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28条规定,其销售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请问: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这部分收入是否需并入企业利润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试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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